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學生特殊需求攜帶手機管理辦法
壹、目的
因應學生確有攜帶手機之需求,為使該類學生上學前、放學後之安全得到更多保障,故在合理規範下,適度開放學生攜帶手機。
貳、申請程序
- 由學務處提供申請表(如附表一),由學生家長填寫(不得由學生填寫)後並簽名,交學生攜回,並由導師考量申請學生之個案情況予以審核,通過後轉送活動組記錄在案,並納入列管之。
- 對於審核通過之手機,活動組予以登記手機資料,以玆相關教師辨別使用。
参、管理規則
- 未經申請攜帶手機到校,不論原因,本校教職員皆可暫為保管至放學,如因故未能於放學前交還該生時,則轉交學務處保管。暫時保管人員只負有限保管責任,如暫時保管期間遇不可抗力事件或暫時保管人已克盡能力保管後,仍發生暫時保管物品毀損或遺失等情況時,暫時保管人員不負賠償責任。
- 凡第二次未經申請攜帶手機到校,得記警告一次,並需由家長親自領回。必要時得依屢犯情況予以加重處分。
- 經申請攜帶手機到校者,在校期間須遵守以下規定
- 在校期間不得開機,僅能於上學前、放學後使用,攜帶期間自行妥善保管並自負財產保管責任。
- 在校期間不得將手機取出把玩或出示其它同學,以防他人覬覦手機,在校期間家長欲聯繫同學,仍應先聯絡導師或學務處代為轉達。
- 如未關機導致干擾上課秩序,該生須向任課教師致歉,並視情節得予警告處分,必要時得撤消該手機持有人繼續攜帶手機之許可。
- 原經本校審核同意攜帶手機,但因手機持有人,有利用手機進行糾眾鬧事或相互利用手機聯絡出入不當場所之可能性時,本校得撤消該手機持有人繼續攜帶手機之許可。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校規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一:宜蘭縣立南安國民中學學生特殊需求攜帶手機申請表
班級 | 座號 | 姓名 | ||||
事由 | ||||||
需求 | ||||||
手機號碼 | 手機型號 | |||||
家長簽章 | 申請日期 | |||||
導師審核 | 活動組長 | |||||
學校處理情形 | □ 同意予以申請攜帶。 □ 不同意予以申請攜帶。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學務主任 | 校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