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09年9月29日客會文字第10961012352號函
辦理。
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為鼓勵全民學習客語、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請於規劃110年度相關活動儘量排除認證日程,並轉知及鼓勵所轄(屬)屆時踴躍報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亦請公告及協助宣傳相關訊息。
三、客語能力各級認證題型、樣卷、通過標準、各級認證基本詞彙及初級認證題庫等相關資訊,請參閱客委會網站(https://www.hakka.gov.tw/首頁/服務園地/表單下載/客語推廣類/客語能力認證專區)。
四、另,為鼓勵學習客語及持續開設相關課程,請轉知所轄(屬),可依客委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提案申請開設客語課程,相關資訊請逕至客委會網站(https://www.hakk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法規與內規/行政規則/藝文發展類)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