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110學年度所屬國中小學生及現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奬勵實施計畫」辦理。
二、本府為持續鼓勵學生及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增加縣內通過認證之教師數,並以利投入本土語言教學,促進本縣本土文化教育推動,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予以獎勵,特訂定旨揭計畫。
三、本計畫係以本年度(110)本土語文認證考試適用申請,請轉知鼓勵參與認證考試,及符合本獎勵資格者提出申請。申請期程為中央主辦之本土語文認證考試所發之合格證書登記日期後3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校方免備文檢送本府申請獎勵,逾期不予受理。